為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招標評標活動,維護招標投標活動各方主體合法權益,營造公平、公正、公開的招標投標市場環境。日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印發《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招標評標辦法》(以下簡稱“《監理評標辦法》”),對適用范圍、指導思想、依據、原則和行政監管部門,招標人對類似業績的設置、編制工程量清單、公布招標控制價要求,評標委員會的組建規定、評標規則、專家入選條件、評標委員會義務及職責;初步評審內容和否決投標條件、詳細評審內容及信用評價評級結果的運用、評標打分具體辦法以明確。
一、出臺背景
招投標制度是建筑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自《云南省建設工程監理招標評標(暫行)辦法》(云建建〔2002〕712號)頒布實施以來,我省招投標事業取得長足發展,行政監督管理體制逐步完善,招投標制度規則日趨完備。隨著招投標市場不斷壯大,招投標領域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原評標辦法已無法滿足市場需求,修訂和完善評標辦法,加強建筑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對于進一步規范我省建設工程招投標市場秩序、預防和懲治腐敗、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云政辦發〔2017〕85號)關于“規范招標投標工作,完善工程招標投標監管制度,加快修訂工程建設電子招標投標行業管理辦法和評標技術規范”要求,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修訂了《監理評標辦法》,為進一步深化招投標領域“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推動建筑業轉型升級和提質增效,切實解決招投標市場存在的突出問題,不斷增強評標辦法的科學性、合理性。
二、起草過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云南省招標投標條例》《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參考《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七部委令第12號)等部門規章和標準,借鑒了兄弟省份特別是經濟發達省份在工程建設招標投標領域的先進經驗和做法,6月底形成了《監理評標辦法(初稿)》。
7-9月,我們組織省內部分建筑企業對《監理評標辦法(征求意見稿)》進行了多次討論,與會企業對完善工程建設組織模式、減輕企業負擔等方面提出了許多建設性意見建議,經進一步梳理完善形成了《監理評標辦法(征求意見稿)》。10-11月,2次通過廳門戶網站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聽取社會、企業和群眾的意見建議;2次召開專家論證會,面對面聽取招標投標專家的意見建議,充實和完善相關條款;書面征求招標代理企業、造價咨詢企業、行業協會和各州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廳相關處室以及住建部、省發改委有關部門的意見建議。報經政策法規部門作合法性和公平性審查后,提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黨組會議研究通過,并根據會議意見進行了修改完善,最終發布實施。
三、主要內容解讀
《監理評標辦法》共二十六條,主要對三方面內容進行規定。一是明確了《監理評標辦法》的適用范圍、評標活動的指導思想、依據、原則和行政監管部門;二是明確了評標委員會的組建規定、評標規則、專家入選條件,評標委員會義務及職責;三是明確了監理評標程序、信用評價結果的運用及評標打分具體辦法。
第一條明確《監理評標辦法》制定的法律法規依據。
第二條明確《監理評標辦法》的適用范圍。
第三條明確監理招標評標活動遵循的原則。
第四條明確《監理評標辦法》的行政監督部門。
第五條明確監理招標實行招標人負責制。
第六條規定評標委員會的組建要求。
第七條規定評標委員會專家成員的抽取方式。
第八條規定評標專家的入庫條件。
第九條明確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回避條件。
第十條明確評標委員會負責人的產生和權利。
第十一條明確評標委員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規定評標委員會的違規情形和處置方式。
第十三條明確評標委員會、與評標活動有關工作人員對評標工作的保密要求。
第十四條明確評標委員會評標準備工作內容。
第十五條明確評標委員會對政策文件和招標文件理解不一致時的解決方式。
第十六條明確評標委員會的評標依據。
第十七條規定評標程序的內容,包括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
第十八條規定應當否決投標的條件。
第十九條規定評標應采用綜合評估法。
第二十條規定評分修正原則。
第二十一條明確經初步評審有效投標人少于三家時的處理方式。
第二十二條規定評標委員會要求投標人澄清、說明或補正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信用評價結果的來源。
第二十四條規定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提交書面報告并推薦中標候選人。
第二十五條規定《監理評標辦法》的解釋權。
第二十六條明確《監理評標辦法》的執行時間,原評標辦法同時廢止。
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招標評標辦法的通知(云建規〔202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