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云南省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
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州(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滇中新區規劃建設管理部,中國(云南)自由貿易試驗區:
現將《云南省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1年10月18日
(此文件主動公開)
云南省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新時期建筑產業工人隊伍建設,維護建筑施工企業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權益,推進建筑勞務用工制度改革,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規范建筑市場用工秩序,根治拖欠建筑工人工資問題,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等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云南省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
本細則所稱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是指對施工企業所招用建筑工人的從業、考勤管理、工資發放、培訓、技能、權益保障、誠信等以真實身份信息認證方式進行綜合管理。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建筑工人,是指在施工企業的建設項目施工現場進行施工作業的工人,包括特種作業人員、技術工人和普通工人。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施工總承包企業,是指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且承包建設單位項目全部建筑安裝工程任務的施工企業。直接與建設單位簽訂專業承包合同的施工專業承包企業視同為施工總承包企業。
本細則所稱施工分包企業,是指具有相應資質且承包了由施工總承包企業發包的部分工程(或勞務)的企業。
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根據職責負責對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云南省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及工資代發平臺(以下簡稱“平臺”)的規劃、建設和組織實施,確保各項數據完整、準確、及時,落實與全國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公共服務平臺對接并實現與其聯通共享。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配合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做好平臺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建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與平臺相關數據的共享機制。
第六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部門職責負責本轄區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落實情況,并對所轄州(市)、縣(市、區)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建設單位、施工企業(施工總承包企業和施工分包企業)在施工現場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情況和勞動用工情況進行日常管理,在巡查、檢查、抽查或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發現施工建設項目未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應及時進行處理。
第二章 平臺建設與管理
第七條 平臺作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領域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信息化基礎性平臺,實現對全省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實名登記、合同簽訂、實名考勤、工資代發等工作,對建筑工人工資支付情況進行預警。
第八條 平臺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的全國統一技術標準進行建設,由監管端、企業端、工人端組成。全省范圍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統一使用該平臺進行管理。
第九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施工企業、建筑工人實名制平臺建設單位等應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采集、使用個人信息時,應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并對數據的及時性、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確保數據的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第三章 建設項目各單位工作職責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
(二)向施工企業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三)加強對施工總承包企業按時足額支付建筑工人工資的監督,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將人工費用足額撥付至施工總承包企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
(四)以項目為單位建立保障建筑工人工資支付協調機制和工資拖欠預防機制,督促施工總承包企業加強勞動用工管理,妥善處理與建筑工人工資支付相關的矛盾糾紛。
第十一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在平臺上進行在建工程建設項目的登記注冊和工程狀態變更的申請及操作;
(二)自主選擇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平臺合作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該工程建設項目建筑工人工資;
(三)在施工現場至少配備一名勞資專管員,勞資專管員負責登記注冊與施工總承包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班組及施工人員,對與施工總承包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建筑工人進行實名制管理,并對施工分包企業的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進行督導;
(四)負責落實施工現場建筑工人實名制考勤制度,對施工現場建筑工人實名制工作負總責;按平臺要求配備考勤設備,實現考勤數據直傳平臺,確??记跀祿恼鎸嵭?、完整性、準確性和實時性;
(五)負責督導施工分包企業的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管理工作,根據施工分包企業編制的工資支付表,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建筑工人本人的工資銀行卡或具有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并向施工分包企業提供代發工資憑證;
(六)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
(七)依法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并將繳納信息上傳至平臺;
(八)確保與使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進行實名制登記。未簽訂勞動合同或未進行實名制登記的建筑工人,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第十二條 施工分包企業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在平臺上施工總承包企業登記注冊的工程內,依據分包合同登記注冊與施工分包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班組及施工人員;
(二)服從施工總承包企業的督導;
(三)負責本企業分包工程內的施工現場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管理,對本企業所招用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負直接責任;
(四)確保與使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進行實名制登記。未簽訂勞動合同或未進行實名制登記的建筑工人,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五)按月考核本企業建筑工人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建筑工人確認后,與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并提交施工總承包企業。
第十三條 建筑工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完成勞動任務;
(二)配合有關部門和所在施工企業的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按照平臺對建筑工人實名制基礎信息的要求,獨立或在他人幫助下真實、準確地填報本人實名制全部信息,并完成認證。在上述基礎信息變化時,及時更新維護。進場作業前應配合施工總承包企業或施工分包企業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訓;
(三)配合現場管理,通過考勤設備考勤后,方可入場工作;
(四)配合施工總承包企業通過平臺代發工資并及時進行工資確認。
第四章 工程信息管理
第十四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在建設項目開工15日內在平臺完成工程登記。
直接與建設單位簽訂專業承包合同的施工專業承包企業應獨立進行工程登記,采用該項目名稱加承包內容為工程名稱進行工程登記并按前款要求履行職責。
第十五條 各建設項目的施工狀態(開工、停工、復工、完工待驗收及竣工)信息變更的,施工總承包企業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由項目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審核處理。
第五章 施工現場管理
第十六條 施工企業通過平臺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及時對本企業建筑工人進行實名信息認證錄入、管理,報送本企業用工實名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七條 施工過程中,人員信息變化的,施工企業應當在3日內通過平臺進行更新。人員撤離現場的,應在5日內通過平臺將其撤離。
第十八條 建筑工人實名登記可用于比對建筑工人勞動用工情況,可作為處理建筑工人勞資糾紛的參考。
第十九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項:
(一)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及所在項目部、施工分包企業、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勞資專管員等基本信息;
(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每月工資發放相關信息,公示期直至下月發薪日;
(四)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申請渠道、法律援助申請渠道、公共法律服務熱線等信息。
第六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配備實現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所必須的考勤設備。
具備封閉式管理條件的工程項目(如房屋建筑工程、軌道交通工程、城市隧道工程、人防工程等)原則上實施封閉式管理,設立實名制通道及進出場門禁系統,作為人員進出的唯一通道,采用人臉識別進行電子打卡,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考勤制度并直接上傳至平臺。
不具備封閉式管理條件的工程項目,應采用移動定位、電子圍欄等技術實施考勤管理并直接上傳至平臺。
考勤設備所需費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費和管理費。
第二十一條 建筑工人出入施工區域應通過符合平臺數據要求的考勤設備進行考勤,考勤記錄作為工資支付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施工現場每日考勤人數達到每日在場人數的60%以上視為日考勤合格。每月日考勤合格天數達到20天以上視為月考勤合格。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每月對工程的月考勤合格情況進行匯總,對于不合格的工程進行相應處理。
第七章 工資支付
第二十三條 施工企業應當按照與建筑工人勞動合同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支付標準、工資支付周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
第二十四條 推行“云建寶”卡,實行“一人一卡,全省通用”。“云建寶”卡為平臺的合作銀行按照平臺接口規范進行對接的工資卡,由平臺合作銀行免費為建筑工人辦理。“云建寶”卡與建筑工人本人綁定,可在全省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使用,無需重復開卡,為建筑工人提供跨行、異地取現免費等相關優惠服務。
第二十五條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推行施工分包企業建筑工人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企業代發制度。
施工分包企業應當按月考核建筑工人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建筑工人本人簽字確認后,與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并交施工總承包企業。
施工總承包企業根據施工分包企業編制的工資支付表,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建筑工人本人的銀行卡或具有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并向施工分包企業提供代發工資憑證。
第二十六條 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按照周、日、小時為周期支付工資。進行應急搶險工程的,按照有關協議、合同或約定支付工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工資支付周期由雙方依法約定。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督促施工分包企業或班組每月底前根據建筑工人出勤及完成的計件工作量,計算出每名建筑工人應得工資額,各方確認后按月發放,對存在爭議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解決,不得拖延。
第二十七條 全省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通過平臺將工資直接代發到建筑工人本人的工資銀行卡或建筑工人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
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及應急搶險工程等的工資發放,應將工資支付憑證(包括但不限于電子轉賬憑證、工資簽字確認表及領取照片等相關資料)上傳至平臺。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通過平臺代發周、日、小時工資制及應急搶險工程建筑工人工資。
第二十八條 施工企業與建筑工人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具體支付日期,可以在建筑工人提供勞動的當期或者次期。具體支付日期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施工企業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資的,應當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時支付。
第二十九條 因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人工費用導致建筑工人工資拖欠的,建設單位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資。
因建設單位無法按時支付人工費用或工程款而導致存在欠薪風險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依法使用工程款支付擔保進行建筑工人工資代付。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以平臺數據作為檢查考核依據開展督察檢查工作。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聯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將施工現場落實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程款支付擔保、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按月足額支付工資、施工分包企業委托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代發建筑工人工資、委托銀行代發工資、施工現場維權告示牌制度等工資支付保障重點制度(以下簡稱“一金七制”)納入建筑市場“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內容,在全省組織抽查檢查。
州(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聯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采取“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方式,每季度對本轄區內建設項目“一金七制”執行情況進行抽查檢查,督促指導參建各方主體切實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規定。抽查檢查發現問題,按規定及時督促整改。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每月應單獨或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本轄區內建設項目的“一金七制”執行情況進行至少一輪檢查。加強對本轄區內新建、在建項目“一金七制”落實情況現場監督檢查,及時督促整改。
第三十一條 建筑工人可通過平臺進行工資權益投訴。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與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及時督促被投訴主體協商處理相關舉報、投訴事項;若被投訴主體未及時處理或投訴人對處理結果存在異議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對未落實“一金七制”的施工項目產生拖欠工資的,由當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處理。
舉報、投訴的處理實行首問負責制,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接到欠薪舉報、投訴后,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應當及時轉送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
第三十二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收到建設項目中“一金七制”落實不到位的相關情況時,應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三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定期通過平臺監督檢查轄區內建設項目的“一金七制”執行情況,并形成監督檢查記錄 。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組織各類檢查時,應將“一金七制”執行情況列為檢查重點。
第三十四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將“一金七制”執行情況列入本部門信用評價范圍。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根據平臺數據每月對在建工程進行評價,施工項目有違反下列情形的,每項對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對應相關施工分包企業扣減0.5分誠信分:
(一)工程登記后,建筑工人入場前未及時進行建筑工人實名制錄入;
(二)工程登記后15天內未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并通過平臺進行施工總承包企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綁定的;
(三)施工企業未通過平臺按月支付建筑工人工資或支付人數比例低于90%的(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及應急搶險工程的除外);
(四)考勤未達到評價標準的;
(五)施工企業未與所招用的建筑工人簽訂勞動合同并上傳至平臺的。
第三十六條 在日常監督檢查過程中,通過現場檢查發現施工項目有下列情形的,每項對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對應相關施工分包企業扣減0.5分誠信分:
(一)建設項目未在平臺進行登記的;
(二)施工現場有建筑工人未在平臺進行實名登記的;
(三)施工總承包企業進行與事實不符的施工狀態信息變更的;
(四)施工現場未建立實名制考勤通道或未嚴格落實實名制考勤管理制度的;
(五)施工現場存在扣押或變相扣押建筑工人工資銀行卡或建筑工人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的;
(六)工程未落實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
(七)工程未實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的;
(八)工程未落實按月足額支付工資制度的;
(九)工程未落實分包企業委托總承包企業直接代發農民工工資制度的;
(十)工程未實行委托銀行代發工資制度的;
(十一)工程未實行施工現場維權告示牌制度的;
(十二)施工總承包企業未在施工現場配備勞資專管員的。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條例》第五十五條進行處罰:
(一)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
(二)施工總承包企業、施工分包企業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的。
第三十八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條例》第五十五條進行處罰。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條例》第五十六條進行處罰:
(一)施工分包企業未按月考核建筑工人工作量、編制工資支付表并經建筑工人本人簽字確認的;
(二)施工總承包企業未對施工分包企業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的;
(三)施工分包企業未配合施工總承包企業對其勞動用工進行監督管理的;
(四)施工總承包企業未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的。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條例》第五十七條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條例》第五十七條進行處罰:
(一)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
(二)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企業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
第四十二條 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企業及個人弄虛作假、漏報瞞報、不按時足額發放工資等違規行為的,應予以糾正、限期整改,錄入平臺并及時上傳相關部門。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過曝光、納入重點監控對象、約談企業負責人、扣減企業誠信分等方式進行處理;如存在工資拖欠的,將相關不良行為記入企業或個人信用檔案,并通過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及云南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向社會公布。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自2021年11月22日起施行。